即日起到10月30日《云南省旅游條例(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建議 強制游客購物擬最高罰20萬 旅行團被屢屢曝光的強行購物即將有法可依受到重罰。省政府法制辦昨日公布了《云南省旅游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公開征求意見建議,其中旅客被糾纏、脅迫、誘騙購買商品和服務的,擬立法予以最高20萬元重罰。 景區最大控制容量要公告 草案提出,糾纏、脅迫、誘騙旅游者購買商品和服務的,對旅行社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初犯的并處停業整頓,再犯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旅游從業人員處1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相關人員的導游證、領隊證。而調整旅游景區(點)門票價格,應召開價格聽證會,并在執行前6個月向社會公布。旅游主管部門應確定、公告旅游景區(點)接待游客時段的最大控制容量,并監督執行。旅游行業協會對旅游經營者實行誠信等級評定、信用監督和行業失信懲戒制度,并向社會公告。旅行社或者導游服務機構應當與聘用的導游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組織登山漂流要申報備案 草案鼓勵旅游經營者建立健全旅游電子商務平臺,開展網絡旅游信息發布、查詢、預訂等服務。但也明確網絡旅游經營者取得旅行社經營許可證后,方可經營旅行社業務。網絡旅游經營者應當為旅游者提供真實、準確的旅游服務信息。為旅游者提供游覽、旅行、住宿、交通、餐飲等旅游中介服務的網絡旅游經營者,應當選擇有經營資質的旅游經營者作為服務提供方。 此外, 旅游經營者組織登山、露營、探險、漂流或經營攀巖、蹦極、過山車、騎馬、水上娛樂等涉及人身安全的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報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低于成本招徠游客要被罰 草案提出,未實施游客容量控制的,由景區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6個月。造成人員傷亡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刑事責任。低于成本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網絡旅游經營者向不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等情形,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旅行社與旅游者簽訂的合同中未明確服務項目等事項,或者提供合同外其他有償服務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到3個月。向旅游者索取額外費用或者收受回扣的,沒收違法所得,對旅游經營者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從業人員處1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導游證、領隊證。強行滯留旅游團隊,在旅途中甩團、甩客,沒收違法所得,對旅行社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停業整頓,對導游人員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暫扣導游證1個月至3個月;造成旅游者滯留目的地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導游證。 【征集方式】 請提出意見的單位和個人,于2012年10月30日前以電子郵件、傳真、信函等形式將意見反饋至省政府法制辦,或者登錄云南省政府法制信息網首頁“云南省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征集系統”欄目在線提出意見。 地址: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昆明市華山南路135號) 網址:www.zffz.yn.gov.cn 郵箱:deqiongfushun@sina.com 電話:0871—3626066、3620712(傳真) 郵編:650021(云南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