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23年底,甲某拿了一只生蛆的火腿到原告乙某經營的肉鋪里請求幫忙分割。在分割過程中,甲某一直在門口等候。待火腿分割完成,甲某向肉鋪支付服務費25元。 次日,乙某收到朋友轉發的視頻,發現甲某竟在某短視頻平臺發布照片并配有“曝光黑店”“肉被偷了”“不良商家”等侮辱、誹謗性的文字,稱其將火腿送到乙某肉鋪分解后部分肉被偷了。相關視頻經網友點贊、評論、轉發,獲得大量關注,導致乙某肉鋪的大量客戶對其信譽評價度大大降低,嚴重影響了正常經營。 看到視頻后,乙某立即報警,在雙方多次協商后,甲某仍拒絕刪除視頻,也不賠禮道歉。乙某認為甲某的行為給自己店鋪的名譽造成嚴重損害,便起訴至楚雄市人民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系合法登記注冊的個體工商戶,其依法享有的名譽權受法律保護。根據在案證據證實,被告甲某通過短視頻賬號發布涉案相關圖片,并配有明確針對原告乙某的,具有侮辱、誹謗性的文字內容,其行為已侵害了原告乙某的名譽權,乙某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而被告甲某未能舉證證明其主張,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對被告甲某在涉訴視頻控訴的事實不予認定。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甲某在判決生效后立即刪除在涉案短視頻平臺發布的侵害原告肉鋪名譽權行為的照片及文字,并在判決生效十日內在涉案短視頻平臺賬號上發布向原告肉鋪道歉的文字聲明,自發布之時起至少保留20日,權限須設置為公開,所有人可見。逾期未履行的,人民法院將在相關新聞媒體公布判決主要內容,相關費用由被告甲某承擔。判決生效后,被告甲某及時履行了義務。 【釋法】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權是指自身名譽享有不受他人侵害的權利,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名譽權依法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規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法官提醒,互聯網并非法外之地。公民享有言論自由,但自由并非沒有限度,要以不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為前提。網絡世界是人們真實思想的虛擬和延伸,使用者在發表言論過程中應盡到謹慎言論的注意義務,保證評論的公正、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一旦因為逞一時口舌之快發表不當言論、評價造成他人合法權益受損的,應依法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來源:《云南法制報》 記者:閔以榮 通訊員:徐婉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