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22年10月6日中午,小明停車后準備下車,開啟車門時與騎電動自行車經過的小美相撞,小美跌倒受傷,被送往醫院救治,后因傷情嚴重,又轉院治療。經司法鑒定,小美身體兩處構成十級傷殘。經交警部門認定,小明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小明的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生后,該保險公司為小美墊付了醫療費48000元,小明墊付了13800元。因賠償事宜協商未果,小美起訴至法院。要求小明賠償醫療費等各項經濟損失28萬余元,保險公司在責任范圍內賠償。 法院受理了該起案件,審理過程中,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原告小美的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經濟損失合計26萬余元,由保險公司賠償,扣除保險公司先前墊付的48000元、小明墊付的13800元,保險公司實際應支付小美19.8萬余元,并支付小明13800元。 【釋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來源:《云南法制報》 記者:閔以榮 通訊員:施瑞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