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原告趙某某與被告吉某某、楊某某、鄂某某系同村村民,吉某某系鄂某某的兒子。2022年9月中旬,被告鄂某某通過電話雇請原告趙某某和其他村民為其收核桃,并雇請被告楊某某提供三輪車為其運輸。9月24日上午,原告趙某某及其他4名同村村民自發坐上被告楊某某駕駛的三輪摩托車前往被告鄂某某家的核桃地,途中因三輪摩托車超載加上被告楊某某操作不當,導致車輛側翻,造成原告趙某某及車上4名工人不同程度受傷,原告傷情較重。 事故發生后,被告楊某某及其他乘車的4名村民未報警,后原告趙某某到醫院住院治療21天,出院后其傷情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誤工期120日,護理期45日,營養期45日。在原告趙某某治療期間,被告楊某某為其墊付各項費用1.8萬余元。此后,原告趙某某及家屬多次找到被告鄂某某、吉某某、楊某某協商賠償事宜,但被告鄂某某僅拿出200元給原告趙某某。因協商未果,趙某某遂將鄂某某、吉某某、楊某某訴至法院,要求3名被告賠償其各項經濟損失12萬余元。 【釋法】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多次組織原、被告進行調解,因各方意見分歧較大,法庭依法組織開庭審理。由于被告鄂某某年事已高,行動不便且沒有交通工具,承辦法官遂決定到村委會進行巡回審理。庭審中,法官依法作出判決,因被告楊某某未勸阻他人搭載禁止載人的三輪摩托車,加之其操作不當是造成原告趙某某受傷的主要原因,判決由被告楊某某承擔55%的賠償責任,基于雇主責任認定,判決由被告吉某某與被告鄂某某共同承擔20%的賠償責任,因原告趙某某明知三輪摩托車禁止載人而搭載,具有一定過錯,判決由原告趙某某自行承擔25%的責任。案件判決后,各方當事人均服判息訴。 (來源:《云南法制報》) (記者 張恒 通訊員 付雪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