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在一起涉眾型非法集資案件中,造成被害人損失近2600萬元,其中一名擔任低層級業務員的被告人僅獲利2萬元左右。如果按照連帶責任處理,讓這名低層級業務員連帶退賠2600萬元,會在實質上造成不公平。請問對于被告人眾多的非法集資案件,如何妥善處理退賠問題? 【釋法】 在涉眾型非法集資案件中,由于各被告人處在不同層級、不同崗位,往往并不存在完整的共同故意或意思聯絡,自身違法所得也相差很多。在處理退賠非法集資行為造成損失時,對于非法集資的組織策劃指揮者、非法利益主要支配者來說,承擔完全連帶責任是罰當其罪。而對其他被告人,按照“完全連帶責任原則”處理,讓一些在非法集資犯罪中所起作用較小的人連帶承擔全部損失也不公平;按照“違法所得為限原則”承擔退賠責任,體現不出懲罰性,也不合理。在司法實踐中,可采取“比例連帶責任原則”處理更具客觀性、合理性。所謂比例連帶責任即綜合各被告人所處層級、崗位職責、過錯大小、對造成損失的原因力等多重因素,對被告人施以部分比例的連帶賠償責任,如對于一般的團隊長、業務員等,不應要求其承擔完全連帶責任,除依法追繳個人實際違法所得外,還可根據其參與造成損失金額的一定比例或按照個人實際違法所得的相應倍數合理確定退賠責任,這樣可使責任的認定及承擔更具彈性,從而確保公平。 來源:《云南法制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