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王某是一名人工智能生成內容創作者。2024年5月17日,王某在網絡平臺發布使用某AI軟件創作出的圖片作品筆記。平臺截圖顯示,該筆記獲得了3.5萬次點贊、6000余次收藏和660余條評論。2024年6月20日,王某發現武漢某科技公司通過抖音賬號發布AI繪畫訓練營廣告,用于AI繪畫售課,該廣告中引用的圖片與自己用AI創作的圖片一致。 王某認為,盡管案涉圖片是使用某AI軟件創作的,但在創作過程中,需要使用者提前在腦海中構思畫面,通過關鍵詞的撰寫、輸入不斷調整,從而控制圖案,且提交相同的關鍵詞,所生成的圖片并不相同,自己已于2024年5月26日為該作品注冊了版權,被告公司已侵犯了其擁有的案涉圖片著作權。王某遂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我國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保護的是具有獨創性的表達,而非思想或者創意本身。本案中,王某使用某AI軟件生成的案涉圖片與常見的照片、繪畫無異,顯然屬于藝術領域,具有一定的表現形式,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從案涉圖片的呈現與王某上述創作過程的關聯性來看,王某使用的關鍵詞與畫面的元素及效果對應,生成的圖片和其創作活動之間具有一定的映射性。在王某通過設置和調整關鍵詞、參數、風格光影效果并挑選圖片最終生成案涉圖片的過程中,王某對生成作品具有一定程度的控制和預見,創作過程反映了王某的構思、創作技法、審美選擇,體現了王某的個性化表達。因此,案涉圖片凝結了王某的智力勞動成果,應當受到保護。王某為案涉圖片的作者及著作權人,有權提起訴訟。 武漢某科技公司未經許可,使用案涉圖片作為配圖并發布在自己的賬號上用于網絡推廣宣傳,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案涉圖片,侵犯了王某就案涉圖片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應當承擔停止侵權和賠償損失的侵權責任。綜合考慮案涉圖片的性質、知名度、被告侵權行為的性質和后果及王某維權的合理開支等因素,酌情確定武漢某科技公司賠償王某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4000元。 【釋法】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出現模糊了創作的主體邊界。本案判決明確了人工智能生成內容在符合一定條件下可受著作權法保護,確認了人工智能生成的具有獨創性的圖片應當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為今后判斷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版權屬性提供了重要參考依據。本案判決清晰界定了在人工智能生成領域的侵權行為,有助于激發人工智能生成技術在藝術創作領域的廣泛應用和創新發展,為行業注入新的活力。 來源:《云南法制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