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畢女士原在甲公司工作,離職時還有2個月的工資沒有結清,甲公司財務部門讓畢女士復印了欠薪記錄。她從甲公司離職后回老家工作,甲公司一直未支付欠薪。最近,畢女士利用休年假的時間趕到甲公司所在地,才得知甲公司已經注銷關閉了。畢女士該找誰討要拖欠的工資? 【釋法】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六條規定:“發生爭議的用人單位未辦理營業執照、被吊銷營業執照、營業執照到期繼續經營、被責令關閉、被撤銷以及用人單位解散、歇業,不能承擔相關責任的,應當將用人單位和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者主管部門作為共同當事人。”因此,畢女士現在申請勞動仲裁時,應當把甲公司、甲公司的股東、發起人或者出資人列為共同被申請人。這樣,若甲公司已無財產,仲裁機構會裁決由甲公司的股東、發起人或者出資人等支付欠薪。 另外,畢女士也可以要求清算組成員賠償損失。根據規定,公司在解散、注銷前應當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的職責包括通知、公告債權人和清理債權、債務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一條的規定,清算組未按照規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債權人可以要求清算組成員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畢女士一直不知道甲公司解散和注銷的情況,說明清算組在清算期間沒有依法通知她申報債權,因此,可以選擇向法院起訴,請求清算組成員承擔賠償責任。 (來源:《云南法制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