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孫某于2016年在某房地產公司購買了一套商品房并辦理了入住,后因地熱管線存在金屬接頭問題多次溝通無果,于2024年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房地產公司支付地熱管線維修費用,最終因孫某在法定期限內未向義務人主張權利,法院判決駁回孫某的訴訟請求。 【釋法】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來源:《云南法制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