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全社會節約用水,保障國家水安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節約用水(以下簡稱節水),是指通過加強用水管理、轉變用水方式,采取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的措施,降低水資源消耗、減少水資源損失、防止水資源浪費,合理、有效利用水資源的活動。 第三條 節水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統籌發展和安全,遵循統籌規劃、綜合施策、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的原則,堅持總量控制、科學配置、高效利用,堅持約束和激勵相結合,建立政府主導、各方協同、市場調節、公眾參與的節水機制。 第四條 國家厲行節水,堅持和落實節水優先方針,深入實施國家節水行動,全面建設節水型社會。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法履行節水義務。 第五條 國家建立水資源剛性約束制度,堅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產,優化國土空間開發保護格局,促進人口和城市科學合理布局,構建與水資源承載能力相適應的現代產業體系。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節水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關規劃、年度計劃,加強對節水工作的組織領導,完善并推動落實節水政策和保障措施,統籌研究和協調解決節水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七條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節水工作。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指導城市節水工作。國務院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農業農村、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科技、教育、機關事務管理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節水有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節水工作。 第八條 國家完善鼓勵和支持節水產業發展、科技創新的政策措施,加強節水科技創新能力建設和產業化應用,強化科技創新對促進節水的支撐作用。 第九條 國家加強節水宣傳教育和科學普及,提升全民節水意識和節水技能,促進形成自覺節水的社會共識和良好風尚。 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節水宣傳教育和知識普及活動。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節水公益宣傳,對浪費水資源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未完待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