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什么出臺《懲戒辦法》? 《懲戒辦法》是保障《反電信網絡詐騙法》貫徹實施的重要配套文件,為打擊治理涉詐黑灰產違法犯罪提供有效的懲戒手段和政策依據,進一步完善打擊治理電信網絡詐騙違法犯罪的法律體系,是推動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打擊治理工作縱深發展的重要舉措。 二、哪些對象將被懲戒? (一)因實施下列7類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 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活動,或者實施與電信網絡詐騙相關聯的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妨害信用卡管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及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偷越國(邊)境等。 (二)經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認定,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個人和相關組織者: 1.非法買賣、出租、出借電話卡、物聯網卡、固定電話、電信線路、短信端口、銀行賬戶、支付賬戶、數字人民幣錢包、互聯網賬號等三張(個)以上,或者為上述卡、賬戶、賬號提供實名核驗幫助三張(個)以上的; 2.非法買賣、出租、出借電話卡、物聯網卡、固定電話、電信線路、短信端口、銀行賬戶、支付賬戶、數字人民幣錢包、互聯網賬號等三次以上,或者為上述卡、賬戶、賬號提供實名核驗幫助三次以上的; 3.向三個以上對象非法買賣、出租、出借電話卡、物聯網卡、固定電話、電信線路、短信端口、銀行賬戶、支付賬戶、數字人民幣錢包、互聯網賬號等,或者提供實名核驗幫助的; 4.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虛構代理關系開立電話卡、物聯網卡、固定電話、電信線路、短信端口、銀行賬戶、支付賬戶、數字人民幣錢包、互聯網賬號等的; 具有前三種情形之一,雖未達到數量標準,但造成較大影響、確有懲戒必要的,報經省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核認定,可以列為懲戒對象。(懲戒對象為單位的,可以同時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實施懲戒。) 三、分級懲戒如何實施 (一)實施電信網絡詐騙及其關聯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適用本辦法第六條至第八條規定的懲戒措施,懲戒期限為三年; (二)經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認定的懲戒對象,懲戒期限為二年。 懲戒對象在懲戒期限內被多次懲戒的,懲戒期限累計執行,但連續執行期限不得超過五年。 四、金融懲戒的措施是什么? 銀行業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對懲戒對象落實以下金融懲戒措施: (一)限制懲戒對象名下銀行賬戶、數字人民幣錢包的非柜面出金功能,與開立機構既有協議約定的代扣代繳稅款、社保、水電煤氣費等基本生活保障的款項除外; 1.《聯合懲戒辦法》中所稱的銀行賬戶范疇包括哪些? 銀行為懲戒對象開立的具有支付結算功能的單位和個人銀行賬戶,包括結算賬戶、銀行卡、信用卡、社保卡、軍???、養老金賬戶、單位結算卡等。 2.《聯合懲戒辦法》所稱非柜面出金功能包含哪些? 非柜面出金功能是指開戶人無需臨柜即可辦理的賬戶付款業務功能,包括但不限于通過網上銀行、手機銀行、網關支付、快捷支付、銷售終端(POS)、自助柜員機(ATM)等渠道發起的賬戶付款業務功能。 3.如何理解“與開立機構既有協議約定的代扣代繳稅款、社保、水電煤氣費等生活保障的款項除外”? 為充分體現懲戒的適度性,《懲戒辦法》在對被懲戒對象實施懲戒的同時,也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在懲戒期間允許被懲戒對象既有的代扣代繳稅款、社保、水電煤氣費等基本生活支出正常辦理,避免懲戒措施對當事人過度影響,保障被懲戒對象的基本權益。 (二)停止懲戒對象名下支付賬戶業務,支付賬戶余額向本人同名銀行賬戶轉賬除外; 單位、個人被實施金融懲戒后,除向同名銀行賬戶轉賬外,中止懲戒對象名下支付賬戶所有業務,不得再新綁卡、新簽約代扣協議等。 (三)暫停為懲戒對象新開立支付賬戶、實名數字人民幣錢包,新開立的銀行賬戶應遵循本條第(一)項要求。 五、懲戒如何告知、異議申訴怎么辦? (一)書面告知 作出懲戒對象認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有關部門落實懲戒措施前,采取當面或者郵寄等方式,將懲戒的事由依據、懲戒期限、懲戒措施、依法享有申訴的權利及申訴渠道等內容書面告知被懲戒對象。 (二)異議申訴 懲戒對象對懲戒認定有異議的,或者相關懲戒措施到期未解除的,可以通過當面、電話、書面等方式向作出認定的公安機關申訴。 反詐提醒:廣大人民群眾要提高防范意識,不要向他人出售、出租、出借自己的銀行賬戶、支付賬戶和數字人民幣錢包,不要向他人提供自己的收款碼用于接收、轉移來歷不明的資金,不要為他人提供網上銀行U盾、動態驗證碼等實名核驗幫助,謹防被不法分子利用轉移電信網絡詐騙資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