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533400-009367-20081216-0020 一、監察局各室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工作職責,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依照本實施細則對其進行問責。 二、問責堅持權責統一,事實求實,公平公正,追究責任與改進工作相結合,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調查處理問責事項,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則,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在使用問責上人人平等。 三、問責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問責: (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二)獨斷專行、執行失誤; (三)濫用職權、違法行政;????? (四)辦事拖拉、推諉扯皮; (五)不求進取、平庸無為;????? (六)欺上瞞下、弄虛作假; (七)態度冷漠、作風粗暴;????? (八)鋪張浪費、攀比享受; (九)暗箱操作、逃避監督;????? (十)監管不力、處置不當。 四、問責的方式: (一)誡勉談話; (二)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三)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四)責令公開道歉; (五)通報批評; (六)調整工作崗位; (七)停職檢查; (八)勸其引咎辭職; (九)責令辭職; (十)建議免職。 以上問責可以單獨使用或并用。 采用第(六)項至第(十)項問責方式的,按照局黨組科級干部管理權限和規定程序辦理。 被問責的情形構成違反黨紀、政紀應追究紀律責任的,由紀委、監察局立案查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五、問責的情形及采取問責的方式: (一)情節輕微,損害和影響較小的,對問責對象采取誡勉談話、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責令作出書面檢查的方式問責; (二)情節嚴重,損害和影響較大的,對問責對象采取責令公開道歉、通報批評、調整工作崗位、停職檢查的方式問責; (三)情節特別嚴重,損害和影響重大的,對問責對象采取勸其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建議免職的方式問責。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問責: (一)一年內出現2次以上被問責的; (二)在問責過程中,干擾、阻礙、不配合調查的; (三)打擊、報復、陷害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有關人員的; (四)采取不正當行為,拉攏、收買問責調查人員,影響公正實施問責的。 七、發現并及時主動糾正錯誤、未造成重大損害和影響的,可從輕、減輕問責。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問責: (一)因相關部門以及有關人員弄虛作假,致使難以作出正確判斷,造成未能正確履行職責的; (二)因使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內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體、詳細、明確規定或要求,無法認定責任的;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難以履行職責的。 九、通過以下渠道反映有本實施細則第三條(問責事項)規定情形的由局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初步核實: (一)州委、州人民政府和上級機關及其領導的指示、批示和通報; (二)局領導提出的意見和建議; (三)州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通過議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見建議; (四)其他各部門提出的意見和建議;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檢舉、控告; (六)工作檢查或工作目標考核中的意見和建議; (七)新聞媒體的報道; (八)其他渠道反映的。 十、經初步核實,反映的情況存在,由局黨組決定啟動問責的程序,領導小組辦公室組成局調查組進行調查。 調查組在處理調查事項時,應當嚴格遵守保密規定,被調查的科室負責人應當配合調查,阻撓或干預調查工作的,調查組可以按照干部任免程序的有關規定,提請暫停其職務。 調查組應當聽取被調查的科室負責人的陳述和申辯,并進行核實,如其成立,應當采納,不得因為被調查人申辯而重問責。 十一、調查組一般應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工作,并向局黨組提交書面調查報告,情況復雜的,經過批準,可延長15個工作日。 調查報告包括問責的情形的具體事實,基本結論和問責建議。 十二、調查結束后由局黨組作出行政問責決定。 十三、問責決定書應當自作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送達,并告知被問責人享有的權利。 問責情況應及時告知提出問責批示、問責建議的有關單位或個人。 十四、被問責的科室負責人對問責決定不服的,可自收到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局黨組提出申請。申訴期間問責決定不停止執行。 十五、局黨組收到問責人的申訴,局機關四項制度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復議、復查,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十六、被問責的科室負責人對問責人的申訴決定不服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十七、調查組成員與被調查科室負責人有利害關系的、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應當依法回避,調查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作出的調查結果與事實出現重大偏差,致使局黨組作出錯誤的問責決定,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