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和提高本單位的工作作風和辦事效率,更好地實行政務公開,樹立良好形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單位應當公開的政務信息。在正式公開前,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程序進行預先審核;未經審核的,政務信息不得公開。本制度所稱信息是指對外發布的文字、數據、圖片等各種形式的信息。 第三條 信息審核以公開為原則,堅持“誰主管、誰審批、誰負責”,未經審核的,政務信息不得公開。 第四條 政務信息審核人員(處室審核人、辦公室審核人)從以下方面對政務信息進行審核: (一)是否符合相關規定要求; (二)語言表述、統計數據是否準確; (三)對外發布范圍是否適宜; (四)是否涉密; (五)有無敏感信息,是否會引起社會不安定因素等。 第五條 對應當予以公開的信息,由相關科室根據職責分工擬定信息公開內容,經分管領導審核后簽發。必要時,報經局主要領導審批后簽發。需報上級批準的,經批準后予以公開。 第六條 對審核不嚴、公開內容失真、未經審核擅自對外發布信息造成負面影響以及出現泄密等問題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七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二00八年六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