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中共中央正式頒布了新修訂的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對選拔任用的資格條件、程序以及紀律等各個方面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提出了許多新的要求。 作為民族地區基層少數民族干部,擔負著發展民族地區基層各項事業的重任,基層少數民族干部是發展民族地區基層社會經濟等各項事業的排頭兵。在選撥少數民族干部時,必須要求少數民族干部與漢族干部在一些必須達標的基本條件下公平競爭,在考察少數民族干部能力素質及其他非本質條件時,可以對少數民族干部給予適當的放寬,讓他們在新的工作中一邊工作一邊提高,從而達到工作崗位所要求的標準。 在對少數民族干部選拔照顧時,決不能對少數民族干部進行無原則、無限度、無條件的照顧,而是一切從實際出發,從民族地區的特殊性出發,對綜合能力素質等非本質條件的要求進行適當的放寬照顧。在對于個人思想政治品德以及人生觀、世界觀、價值觀等本質性要求時,不論任何時候、任何情況都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也是個根本性原則問題。在選撥照顧的同時,注意公平合理的原則,不合理的照顧,容易使基層少數民族干部滋生一種不求上進的思想,對基層少數民族干部隊伍建設產生負面影響,不利于基層干部的成長和提高,最終影響到民族地區的社會發展。 作為一名基層少數民族干部,應具備優秀的道德情操、深厚的群眾基礎、良好的群眾口碑,這樣才能讓黨和國家放心,讓群眾滿意。(作者:縣委政研室?和志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