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國成立至今,我國先后經歷了計劃經濟時代和改革開放時代。原來的“大鍋飯”和平均主義發展為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綜合分配方式,極大的激發了人民生產的積極性。但我們也要看到,隨著生產力、社會財富、人民收入水平不斷提高,社會上出現了一些分配不公的現象,許多群眾對此表示不滿。比如,央企負責人薪酬過高問題,就廣受爭議。 央企負責人薪酬水平過高背后正是透露著一種分配公平的問題。分配不公不僅僅是單純的經濟利益調節問題,處理不好會帶來很多的負面影響:分配不公,會打擊很多人的生產積極性,抑制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分配不公,會打亂需求與消費之間的平衡關系,阻礙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分配不公,會影響社會的和諧與穩定,造成很多的重大社會問題。因此,分配不公問題引起黨和國家的高度重視,央企負責人薪酬改革首當其沖被提上了黨和國家的議事日程。 央企負責人薪酬改革我認為應該分三步走:第一,要給我們的央企和央企負責人分一分類。可以將現有的央企分為壟斷類和市場競爭類,央企負責人也可以分為行政類和企業類。第二,按照分類采取不同的分配方式。壟斷類的負責人就可以給予相應的行政級別和待遇,市場競爭類的就需要鼓勵,就給予相應的企業貢獻待遇,貢獻越大、收入越高。第三,先行試點,再有序推進。改革畢竟沒有現成的經驗可以遵循,只能摸著石頭過河,需要循序漸進,在嘗試和探索中不斷的予以完善。(迪慶州政法委?馬天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