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兩千多年前的戰國時期,前期法家杰出代表人物韓非子就提出了以法治為中心,法、術、勢相結合的政治思想體系。法,就是統治者公布的政策、法令、制度。而另一位前期法家代表商鞅則首先提出“法”治的主張。韓非子強調,治國要有法治,賞罰都要以“法”為標準。法是整個社會的行為準則和規范,任何人都不能獨立于法外。韓非子說:“法不阿貴,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也就是說,在“法”面前,不存在貴族和平民之分。法家主張“一斷于法”,而不論親疏、貴賤、上下、尊卑。《商君書。賞刑》說道:“所謂壹刑者,刑無等級,自卿、相、將軍,以至大夫、庶人,有不從王令、犯國禁、亂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敗于后,不為損刑。有善于前,有敗于后,不為虧法。”從這里可以看出,法家主張的“刑無等級”有兩大特征:第一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君主不在次列),第二是廢除貴族(不論舊貴族還是新貴族)的赦免和贖刑特權。這兩點都是對西周以來“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徹底否定。由于破除了貴族人治,代之以國家法治,因而加強了君主集權,不但大大有助于軍令、政令的統一,而且為后來實現全國大一統奠定了基礎。法家所主張的法治,是將法律公之于天下,“使天下之吏民無不知法者”。這種法律觀念,一直為后來歷朝歷代所承襲,對于鞏固國家的統一,維護社會的穩定,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歷史發展的過程證明,重視法治就會推動社會的發展,使國家昌盛富強;破壞或淡視法制就會阻礙社會的發展,導致政權的衰敗。習總書記也指出:“法治興則國家興,法治衰則國家亂”。可以說,“法治”是盛世的標志之一。 今年備受矚目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主要議題就是研究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重大問題,要用法治為人民共享改革發展成果保駕護航。而依法治國的基本要求,就是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有法可依”是法治的基礎。目前,我國已經在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的主要領域都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是法治的關鍵。我國憲法規定,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各政黨和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單位和所有公民都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在依法問題上,別無例外;“執法必嚴”是法治的必然要求。只要法是“良法”,那么執法越嚴格,民主的意志就越能得到實現;“違法必究”是法治的最終保障。違法而不追究,法律必將失去權威和人們的信仰,也必將鼓勵違法,最終使法律形同虛設。 雖然古代“法治”著力維護的是專制主義統治,是皇帝的御用工具,法自君出,權大于法。但古代法制中許多內在規律成為法盛政興的必要條件,許多法制經驗和規律,是今天法制建設的有益借鑒。仔細研讀古代法治思想與現今依法治國“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基本要求,不難發現,現今依法治國的基本要求是古代法治思想的發展與延續,是去其槽粕,取其精華的必然結果。(迪慶州政協 李建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