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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有某在李某(另案處理)指揮和安排下,利用其同鄉、朋友等關系,網羅社會閑散人員,為方便聯系建立名為“亮家軍”的微信群,糾集被告人王文某、胡生某、李才某、李棟某等人,成為相對固定的團伙成員,結成惡勢力犯罪團伙。自2017年5月至2018年1月間,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多次實施故意傷害、敲詐勒索、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犯罪活動,在互助縣威遠鎮及周邊地區,逞強爭勝,插手民間糾紛,為非作惡,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人民法院根據刑法有關規定,以及各被告人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等情況,對被告人吳有某等十四人以犯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至六個月不等的刑罰。 典型意義:黑惡勢力插手民間糾紛、充當“地下執法隊”,這是國家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重點打擊的黑惡勢力違法犯罪行為,該類黑惡勢力也是法院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重點打擊對象。 (州掃黑辦 供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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