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李某周通過賄選方式成為鞏義市某村村長。此后,李某周通過安插親信擔任村“兩委”成員、經濟利益拉攏等手段,逐漸形成以李某周為首的較為穩定的犯罪組織。2008年以來,該組織通過實施暴力犯罪和經濟犯罪活動,嚴重破壞了當地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該組織長期欺壓群眾、橫行鄉里、稱霸一方,自2008年以來,采用暴力手段或以暴力相威脅,有組織地實施了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敲詐勒索、尋釁滋事、職務侵占、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活動共計25起。該組織利用把持基層政權的便利條件,敲詐鐵路專用線施工人員11.9萬元,侵吞水頭村土地賠償金100萬元,在村內道路設置限高桿,敲詐過往車輛、周邊企業,獲取非法利益11余萬元。上述款項,或用于向組織成員發放工資、購買車輛、住房、在生活上提供經濟支持,維護組織穩定,或用于支持該組織的犯罪活動。 裁判結果:對被告人李某周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職務侵占罪、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其他組織成員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二年不等的刑罰;對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產依法予以沒收或其他處理。 典型意義:掃黑除惡專項斗爭打擊的重點之一就是把持基層政權、操縱破壞基層換屆選舉、壟斷農村資源、侵吞集體資產的黑惡勢力。對于這種破壞基層選舉、把持基層政權,為非作惡,禍害一方的害群之馬,必須依法予以嚴厲打擊。 (州掃黑辦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