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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與趙某在大理市合伙經(jīng)營一家旅游咨詢服務(wù)部, 2019年6月10日22時30分許,李某按照往常習慣給電動車及電池充電,待次日凌晨0時許李某入睡時,仍有5塊電池在繼續(xù)充電。凌晨6時許,一樓南墻中柱處貨架底部的鋰電池在充電過程中起火,引燃周圍可燃物,蔓延擴大成災(zāi)。火災(zāi)造成6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直接財產(chǎn)損失達16萬余元。 一審法院經(jīng)過審理,以失火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3年6個月;判處趙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相關(guān)責任人對被害人家屬進行賠償。 一審宣判后,被害人親屬提起上訴,認為一審判決對趙某量刑過低,對附帶民事部分判決賠償數(shù)額過低,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大理中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及附帶民事賠償均適當,法院最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律鏈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zhì)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州應(yīng)急管理局 供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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