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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上虞法院消息:因產銷兩旺,上虞一家企業于2019年1月21日組織全體員工在城區一家酒店主辦年會,員工阿明(化名)應邀參加。晚宴于下午5點開場,晚宴進行過程中,公司領導一桌桌前來與員工互相敬酒,以表達對大家一年來辛勤工作的敬意。 喝酒過程中,無人強迫阿明喝酒,但阿明平時就有些貪杯。當大家發現阿明喝酒有點多時,曾讓阿明的哥哥前來勸其不要喝多,不過收效并不明顯。后來阿明因過量飲酒導致醉酒,趴在桌上休息。再后來等大家發現阿明倒在地上時,趕緊送他到醫院進行救治。當晚,因喝酒過甚被送至醫院的還有多人。最后,其他人都恢復了清醒,阿明卻因醉酒導致重癥肺炎經搶救無效死亡。 事后,阿明的妻兒將公司和酒店告上法院。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定阿明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全部損失為120余萬元。 公司上訴后,經二審法院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除已支付的1.7萬元醫藥費外,公司再賠償給阿明的家人共計人民幣29.8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來源:迪慶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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