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某橋,曾任高陵區某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曾因犯搶劫罪被判處刑三年又六個月。2008年11月,馬某橋隱瞞曾因犯搶劫罪被判刑的事實,擔任耿北村黨支部書記,次年又當選耿北村村委會主任。上任之后馬某橋籠絡村委會干部,把持農村基層政權,糾集刑滿釋放人員黃某充當打手,結交鎮領導劉某剛、公安派出所代理所長尤某峰作靠山,為非作惡,稱霸一方,長期操控農村基層政權,欺壓干部群眾,攫取非法利益。 裁判結果:西安市蓮湖區人民法院經審理,以被告人劉某剛犯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詐騙罪,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又六個月,并處罰金五十萬元。以被告人尤某峰犯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其余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至一年不等。 典型意義: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勞改釋放人員破壞選舉、把持基層政權、騙取國家財產的黑惡案件,也是一例黑社會頭目與保護傘同案判處的案例。(州委普法辦 州司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