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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的一天,老楊與小張駕駛汽車相向行駛,老楊操作失誤,造成兩車相撞,小張在事故中受傷, 兩車也不同程度受損。后經交警部門認定,老楊承擔本次事故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后,老楊想起自己在某保險公司為事故車輛購買了商業三者險,于是找到保險公司,請求支付保險金。 保險公司在核對保單時,卻怎么也查不到投保記錄。后經調查發現,老楊在準備給車輛購買商業三者險時,聽說鄰居小陳在保險公司上班,遂向小陳咨詢購買保險事宜。小陳早就不在保險公司上班了,但一時貪心,謊稱自己是保險業務員,可以優惠辦理保險,老楊信以為真。小陳收取老楊的“保險費”后,仿照保險公司保險單樣式偽造了保險單交給老楊。因保險單系偽造,保險公司拒絕賠償。 老楊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他并不知道小陳已離職,保險單真假也分不清楚,小陳的行為是表見代理,保險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審理后認為,小陳的行為不構成表見代理,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該規定即為關于表見代理的規定。 (來源:法制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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