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1日,王某某因鼻塞前往西寧海湖某醫院就診,該醫院在做完一系列常規檢查并詢問王某某的患病史及藥物過敏史后,為其注射了賴氨匹林,結果導致王某某重度昏迷、休克。海湖某醫院立即將王某某送入青海省某醫院急診進行救治,經過搶救后,王某某脫離危險,但是在治療過程中,王某某四肢形成了血栓,對后期生活帶來了諸多不便。后王某某與兩家醫院進行溝通協商處理無果后,訴至法院。 承辦法官詳細閱讀案卷材料后,通過電話溝通得知,各方當事人對自身行為是否有過錯存在爭議。組織庭前調解時,王某某、西寧海湖某醫院及青海省某醫院均申請司法鑒定,鑒定醫院在診療用藥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及責任大小。后陜西某鑒定機構出具書面鑒定結論,認為西寧海湖某醫院對王某某的救治過程中使用賴氨匹林有過錯,是造成此次醫療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青海省某醫院后期治療過程中形成血栓有過錯,是此次醫療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 青海省西寧市城西區法院根據鑒定結論,組織各方當事人進行庭前調解,經調解,西寧海湖某醫院賠償王某某醫藥費45600元,青海省某醫院賠償王某某醫藥費13542元。 法律規定: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來源:法治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