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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23日,李某某已在武漢市居住3日,知道即將封城的消息之后回滬?;販?,李某某擔心自己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為防止傳染家人,便獨自居住在松江區某酒店。在此期間,李某某明知自己系重點地區回滬人員,仍多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超市、便利店等公共場所。在出現咳嗽等癥狀后,李某某乘坐公交車前往上海市第六人民醫院金山分院就診,在就診時不僅隱瞞武漢旅居史,還在輸液室密切接觸多人。1月30日,李某某簽署居家隔離承諾書后,又于1月31日未經申報外出,乘公交車前往藥店買藥。2月2日,李某某再次前往醫院就診,在醫護人員多次追問下方才承認有武漢旅行史。2月4日,李某某被確診為新冠肺炎患者,與其密切接觸的55人被隔離。 2020年3月16日下午,上海金山區法院當庭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判處李某某有期徒刑1年3個月,緩刑1年6個月。 【法律鏈接】 《刑法》第三百三十條【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以及依法確定采取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二)拒絕按照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場所和物品進行消毒處理的;(三)準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四)出售、運輸疫區中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或者可能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物品,未進行消毒處理的;(五)拒絕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來源:迪慶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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