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阜陽市某房產開發公司在該市阜南縣開發建設了一處門面商鋪,2018年2月,阜南某裝飾公司在沒有告知該房產開發公司的情況下,對門面商鋪進行了裝修,并作為其經營門店使用。房產開發公司發現這一情況后,敦促該裝飾公司立即搬離,并恢復商鋪原貌。但直到2020年6月,裝飾公司仍未搬離,其間也未與房產開發公司協商解決問題,房產開發公司遂將裝飾公司起訴至法院。 阜南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后查明,原告房產開發公司確擁有該處商鋪的產權,被告裝飾公司在未經原告同意的情況下占用該處商鋪,并進行了裝修作為經營門店使用,已經侵害了原告的物權,因此應依法恢復該處商鋪的原狀并搬離,被告侵占商鋪期間給原告造成的租金損失也應當予以賠償。依據民法典相關規定,阜南縣人民法院判決被告裝飾公司自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將商鋪恢復原狀并歸還給原告,賠償原告占用商鋪期間每月427元的租金損失,同時賠償原告合理支出的公證費2000元。 法律規定:該案中被告的侵權行為雖然發生在民法典實施前,但侵害后果一直延續到民法典生效后,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侵權行為發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但是損害后果出現在民法典施行后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故依據民法典作出以上判決。 (來源:法治網) |
87948f73-3b83-4755-88ad-44ad4737902d.jpg)
8af30dcf-bdf8-48e7-8684-75b1f9cf467d.jpg)

ffc26b77-04af-4fa5-b4a8-1080ab26b2a0.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