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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肥西縣的謝某和孫某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兩人因感情破裂協議離婚,約定將婚內購買的一套位于肥西縣的商品房留給兒子,等兒子年滿18歲時直接過戶到他名下。離婚后,孫某因經商失敗,欠下巨額外債,眼看著不斷上門催債的人,他打起了留給孩子的房產的主意。不久后,孫某私自將該處房產出售,并辦理了過戶手續,買家將售房款106萬元支付到了房管局托管賬戶。 謝某從兒子處得知最近孫某帶人來看房的消息后,立即來到房管局查詢房產歸屬權,這才得知前夫已經私自將留給孩子的房產出售了。次日一早,謝某前往肥西縣人民法院起訴前夫。聽完謝某的訴求,該院立案庭立即與執行局聯手,依據謝某的申請為其辦理了訴前財產保全,并于當天迅速出動,凍結了房管局托管賬戶內的106萬元。 未能成功取出托管賬戶中房款的孫某氣急敗壞,他指責謝某小題大做,自己賣房只是為了渡過難關,將來掙了錢,依舊還是給兒子。而謝某則認為孫某違背約定,私自將留給兒子的房產出售,自私自利、貪圖財產,兩人之間的矛盾再次升級。法官了解情況后,對雙方展開了耐心勸導。承辦法官表示,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真實有效,應當依約履行。 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雖然規定了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房產作為夫妻婚姻期間共同財產,仍應由雙方協商處理,私自處理于法無據。最終在法院的調解下,謝某、孫某以及兒子達成協議:房款中的86萬元歸兒子所有,由謝某代為保管至兒子成年,謝某定期向孫某告知保管情況。剩余20萬元交給孫某用于個人經營和償還債務。 (來源:法制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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