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5日,王某某在寧夏自治區固原市彭陽縣某重點森林防火區上墳燒紙時,不慎將墳地附近的雜草引燃,引發林地過火造成火災。火災總面積達25.7公頃,林木損失費用達41880元。2021年3月23日,寧夏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庭審該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規定承擔“因破壞生態造成損害的侵權責任”,依法判決由被告王某某賠償國有林木損失費41880元,并對被損壞的林木、植被進行修復。 【法律鏈接】:《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來源:迪慶普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