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姚多友、竺子強等人為牟取非法利益,成立桐鄉市疏潔環保技術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疏潔公司),從事非法處置工業污泥業務。法定代表人姚多友負責聯系污泥來源、傾卸地點,監事竺子強參與聯系傾卸地點。2015年3月至6月間,姚多友在未辦理跨省轉移工業污泥手續的情況下,單獨或伙同竺子強等人聯系被告人翟玉合、蔣國華等收購工業污泥共計5540噸,經被告人田思玉等人聯系從浙江省桐鄉市等地運至江蘇省阜寧縣、泗洪縣、海安縣的窯廠、砂石廠及坑塘等地,在未采取任何防止污染措施的情況下進行傾卸、丟棄,造成環境污染,公司財產損失共計286萬余元。經檢測,涉案工業污泥中含汞、鉻、砷等毒害性重金屬。 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人姚多友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被告人竺子強等13人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至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不等,并處罰金;判決禁止被告人田思玉等人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排放、傾倒、處置污染物等相關活動。 【法律鏈接】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 【污染環境罪】: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