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經人介紹,中年離異的李梅與同為離異人士的張勇相識,此后不久,兩人就確立了戀愛關系。戀愛關系持續了4年,直至2017年11月雙方感情出現裂痕,李梅向張勇提出分手,張勇卻不同意。面對張勇的死纏爛打,李梅并未回心轉意。為此,張勇多次威脅李梅:如果李梅執意分手,他就與李梅魚死網破。李梅對此并未在意。惱羞成怒的張勇決定施以報復,悲慘的一幕發生了:11月末的一天,張勇帶著汽油和斧頭來到李梅家。進門后,直接將汽油灑在李梅身上和家中,點燃汽油。在熊熊大火中,李梅當場被燒身亡,家中焚毀嚴重。張勇隨后拿出早已備好的斧頭砍向自己頭部,試圖了結自己的生命,但自殺未遂。 張勇后被警方抓獲歸案,經法院判決,承擔相應的刑事及民事責任。其后,李梅之子認為小區物業公司未盡到安保義務,亦應承擔賠償責任,故將物業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審理后,認定物業公司無需擔責,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以案說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70條的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這就對業主的專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作了明確的規定,即業主居住的房屋屬于業主的專有部分。通常而言,物業公司行使安全管理職責的范圍限于小區共有部分,如果業主所受損失與共有部分安保過錯相關,物業公司需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來源:法制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