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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初,李某發現其位于重慶市石柱縣馬武鎮來佛村的莊稼地里有野生動物出沒的痕跡,便在未取得狩獵許可的情況下,將十二個獵夾安放在莊稼地里。同年9月,李某安裝的獵夾捕到兩只野生動物,便將這兩只野生動物圈養起來,隨后又轉送給他人。 2020年1月29日,馬武鎮派出所民警在李某家中將其抓獲,李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后經石柱縣林業局認定,李某捕獵用的工具系獵夾,屬于當地禁止使用的工具。隨后,經石柱縣野生動物保護管理站認定,李某捕獲的兩只野生動物分別為果子貍和帚尾豪豬,均屬于“三有”保護動物。 2020年6月,重慶市黔江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違反狩獵法規,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狩獵罪。考慮到李某既未食用也未進行販賣野生動物牟利,主觀惡性較小,且在案發后主動將野生動物放歸山林,社會危害性不大,決定對被告人李某所犯非法狩獵罪免予刑事處罰。 法律規定:“三有”保護動物是指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野生動物是維持生態平衡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通過劃分禁獵區、確定禁獵期對野生動物資源進行保護。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槍支、電力、毒藥、炸藥、鐵夾、鳥網等禁用工具和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都是我國刑法所明文禁止的犯罪行為,任何無視國家法律,以身試法者,都將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 (來源:法治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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