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民間借貸訴訟中,林女士明知自己借款屬實,借條上書寫的內容乃至簽名均是自己的筆跡,但在法院開庭或審理時卻一口否認。無奈,對方只好就筆跡申請司法鑒定。經兩次司法鑒定,且結論均明確肯定系出自林女士之手后,林女士繼續在法庭上撒潑否認。直至被法院罰款3萬元、拘留10日,林女士才悔恨當初。 法律規定:當事人的陳述是證據的一種,就案件事實作真實、完整的陳述,是當事人的法定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三條規定:“當事人故意作虛假陳述妨礙人民法院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處罰。”即其已直接將當事人故意作虛假陳述新增為妨礙司法活動之舉。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對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司法活動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與之對應,林女士無疑必須自食其果。 (來源:法治安徽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