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張某某、劉某某、陳某某、洪某某、秦某某、曾某某等6人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在重慶市萬州區分水鎮新石村3組違法開采石灰巖。萬州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通過礦產衛星發現該違法行為,核實后進行立案查處。 經查,張某某等6人違法開采石灰巖違法所得142.86萬元。因涉嫌非法采礦罪,萬州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萬州區人民法院判處張某某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1萬元;分別判處劉某某、陳某某、洪某某、秦某某、曾某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并處罰金1萬元;追繳違法所得142.86萬元。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非法采礦罪】: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來源:迪慶州委普法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