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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小秦應聘到某房產開發公司工作,當時雙方口頭約定,公司除了包吃住外,每月付給小秦4600元工資。但到了年底,小秦拿到的月工資只有3000元。由于沒有書面合同,后經人民調解委員會多次調解,雙方達成了按每月3600元兌付工資的調解協議。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來源:民主與法制時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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