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王某系夫妻,他們二人應聘到某皮革廠打工,雙方簽訂了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一天,林某在工作時右臂不慎被軋傷。傷愈出院后,廠方告知林某,稱其已被工廠除名。其妻王某也因懷孕被除名。在多次協商未果的情況下,林某夫婦將皮革廠告上法庭,要求被告繼續履行合同,負擔醫療費用。法院經審理判決二人勝訴。 對于勞動合同的解除,法律規定有以下三種情形:因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有嚴重過錯或觸犯刑律,可隨時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因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或因客觀原因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可以提前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因經濟性裁員,用人單位按照法定程序與被裁減人員解除勞動合同。 本案中,兩位原告的情況不符合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因此法院判決其勝訴。 (來源:法制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