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法律的形式對政府信息的公開進行了明確的規定。所謂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行政機關對以下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三)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但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以及個人隱私和他人商業秘密的除外。由于地震涉及社會的公共利益和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因此,政府應當主動地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另外,各級政府對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也應當及時公開。 (來源:州委普法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