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試用期考察,小王被某酒店錄用為員工。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她未加細看就簽了字。結果發放工資時發現只有2000元,跟用人方口頭承諾的工資標準相差甚遠。小王找到老板理論,后者拿出勞動合同,稱工資條款中明確約定“工資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執行”。當時該市的最低工資標準就是每月2000元,其發放工資的標準符合約定。小王這才發現該工資條款約定并不明確。 說法:勞動合同中最重要的約定莫過于工資條款。對用人單位而言,勞動者工資與其收益是此消彼長的關系,沒有簽訂書面合同,或在訂立合同時粗枝大葉,則可以增大升降勞動者工資的隨意性。因此,用人單位通常會采用格式化的合同范本,但在工資條款處進行修改,將工資條款籠統規定為“參照有關國家發放工資標準或公司工資有關規定執行”。這樣“模糊處理”后,用人單位就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伸縮自如”,發生爭議后則拿出上述條款作為“擋箭牌”。鑒于此,職場新人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要做到盡可能詳細、具體,比如勞動報酬,要寫明工資標準、支付周期、支付方式等內容。 (來源:民主與法制時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