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的兒子突遇意外需住院治療,情急之下,周某向鄰居張某提出借款5萬元,承諾半年內歸還。張某同意出借,但提出要按本金年息36%計付利息。為讓孩子得到及時診療,周某無奈只能違心出具了借據。還款期滿后,雙方為利息事宜引發爭執形成訴訟。法院審理認為,原告雖持有被告的借據,但此行為系乘人之危高利放貸,屬顯失公平的無效民事行為,不受法律保護。最后法院判決周某償還張某本金,利息按法律規定的標準計付。 法條: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關于借款利率,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明確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 (來源:民主與法制時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