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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某于2008年3月18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某房屋,房款總額為130萬元,呂某父母于婚前支付購房首付款80萬元,2011年呂某與黃某登記結婚,該房屋的按揭貸款基本由呂某父母償還,后全數還清。2012年6月,呂某就該房屋辦理了不動產初次登記,并申請添加黃某為該房屋的不動產共有人和抵押人,因此該房產登記為呂某與黃某共同所有。2019年6月,黃某訴至法院,要求與呂某離婚,并分割上述房屋。法院經審理后判決呂某與黃某離婚,呂某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并按照房產現有價值30%的比例給予黃某經濟補償。 法律鏈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來源:州委普法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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