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黨支部的成立,一般由基層單位提出申請,所在鄉鎮(街道)或者單位基層黨委召開會議研究決定并批復,批復時間一般不超過1個月。 基層黨委審批同意后,基層單位召開黨員大會選舉產生黨支部委員會或者不設委員會的黨支部書記、副書記。批復和選舉結果由基層黨委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備案。根據工作需要,上級黨委可以直接作出在基層單位成立黨支部的決定。 第七條 對因黨員人數或者所在單位、區域等發生變化,不再符合設立條件的黨支部,上級黨組織應當及時予以調整或者撤銷。 黨支部的調整和撤銷,一般由黨支部報所在鄉鎮(街道)或者單位基層黨委批準,也可以由所在鄉鎮(街道)或者單位基層黨委直接作出決定,并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備案。 第八條 為執行某項任務臨時組建的機構,黨員組織關系不轉接的,經上級黨組織批準,可以成立臨時黨支部。 臨時黨支部主要組織黨員開展政治學習,教育、管理、監督黨員,對入黨積極分子進行教育培養等,一般不發展黨員、處分處置黨員,不收繳黨費,不選舉黨代表大會代表和進行換屆。臨時黨支部書記、副書記和委員由批準其成立的黨組織指定。臨時組建的機構撤銷后,臨時黨支部自然撤銷。 (來源:共產黨員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