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教育行政部門申訴 當教師的權益受到侵犯后首先可以根據《教師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進行申訴: 教師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作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 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的三十日內作出處理。 教師認為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侵犯其根據本法規定享有的權利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作出處理。 2.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教師還可以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人事仲裁,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定: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 教師可以通過《勞動合同法》以及《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