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公司員工趙林(化名)為履行物業管理需要創建微信群。業主錢小吾(化名)和孫小伊(化名)都是該微信群的成員。2020年8月23日至9月3日,孫小伊與錢小吾在微信群因攝像頭安裝問題發生爭論,爭論中,雙方頻繁發布惡意辱罵言論。群主趙林在雙方爭吵期間多次勸阻,在勸阻無效果的情況下,于9月4日解散該群。 孫小伊認為物業公司未阻止錢小吾的辱罵言論,使其名譽受到極大貶損,故將物業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禮道歉、恢復名譽。 廣州互聯網法院審理認為,錢小吾在微信群內發表侵害孫小伊名譽權的言論,應依法承擔侵權責任。而物業公司履行群主管理和物業服務職責,無需承擔侵權責任。物業公司對微信群內的侵權行為負有注意義務,而物業公司已經盡到上述義務。 法院綜合認為,物業公司雖對微信群內的侵權行為負有注意義務,但已經履行管理職責,盡到必要注意義務。故孫小伊要求物業公司承擔侵權責任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法院不支持。廣州互聯網法院判決駁回孫小伊的訴訟請求,該判決已生效。 釋法:一般來說,群主需做到以下3點:群主立群規,明文規范群成員;如果群成員發布不良信息,應及時將發布者禁言或踢出群聊,避免不良信息傳播的可能性;及時向相關平臺、部門舉報。 (來源:中國普法微信公眾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