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婚后與羅某存在不正當交往被發現后,便與妻子馬某簽署了《婚內協議》,約定一方如有婚外情等過錯行為,則婚生女由無過錯方撫養,有過錯方每月給付撫養費并放棄雙方名下一切財產,償還全部債務,一次性補償無過錯方20萬元。該協議簽訂后,李某仍與羅某繼續交往并產下一子。后李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決離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馬某同意離婚,但其要求按《婚內協議》約定處理子女撫養及財產分割問題。 法院審理后認為,法律雖不禁止夫妻之間簽訂類似協議,但亦無法律對此賦予強制執行力。故馬某主張按《婚內協議》約定處理子女撫養、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及經濟補償等事宜無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關于“夫妻應當相互忠實”的規定屬于倡導性的條款,本身不具有可訴性。忠實義務本質上是一種道德義務,而不是一種法律義務。夫妻一方以此道德義務作為對價與另一方進行財產或物質交換而訂立的協議,是將道德義務以合同的形式予以設定,不能認定為是確定具體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 (來源:江蘇法治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