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后,陳某將廣場物業公司和超市起訴至法院,認為物業公司在安裝和使用升降桿時存在瑕疵且管理不善。而該入口作為通往超市的唯一入口,超市也未盡到提醒注意的義務。據此要求兩家公司共同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共計4619.83元。
桐鄉法院經審理認為,從現場照片和視頻來看,事發入口明確劃分了機動車入口和非機動車入口,設置明顯,容易辨別。在此前提下,原告不從非機動車入口進入,反而選擇跟隨前面轎車從機動車入口進入,作為行為能力健全的成年人,對跟車的危險性應當有預見性并避免此種情況發生,故原告跟車從機動車道進入是導致受傷的原因。
同時,從事發視頻可見,升降桿在前車駛入后合理時間內降落,未見設備故障或操作不當,故原告主張被告物業公司在安裝和使用升降桿時存在瑕疵,管理不善,無事實根據。原告未能舉證證明被告物業公司未盡到其他安全保障義務,存在過錯。
綜上所述,原告受傷是其自身原因造成,兩家被告公司對原告受傷并不存在過錯或過失,也不存在未盡到相關安全保障義務的情形,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庭后表示,本案中,事發地點對機動車入口和非機動車入口設置明顯,只要遵守規則,就不存在原告所稱的被砸到的安全隱患,且事發區域也非被告超市管理區域。陳某受傷是其自身原因造成,兩家被告公司對原告受傷并不存在過錯或過失,也不存在未盡到相關安全保障義務的情形。
法官提醒,陳某受傷固然值得同情,但法院對于責任的判斷應嚴格限制在法律框架內,這既是法律應有的價值體現,也是彰顯公平正義的必然抉擇,同時也是法院通過裁判結果樹立社會行為規則、引領社會風尚的體現。
來源:法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