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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房地產公司是該小區的建設單位。2014年10月,房地產公司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具體內容為建筑住宅樓4幢、地下1層地上7層。 原告房地產公司訴稱,小區建成后,59個地上車位和植草磚車位經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測繪中心等部門驗收合格。原告認為這59個車位是通過競標出讓土地后開發建設,應歸屬于原告。此外,房地產開發公司與買受人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四條對建筑區劃內車位問題作出約定,即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地上及地下車位使用權、車庫使用權、車棚使用權屬于出賣人。 被告小區業委會辯稱,本案中的地面停車位僅是利用了小區公共場地的土地使用權,屬于原告依照行政規劃建設的物業附屬設施,屬于業主共有的土地使用權范疇,其權益應當屬于全體小區業主,原告無權主張相應權利。另查明,涉案59個地上車位面積均未計入建筑面積,均不能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2021年2月2日,新昌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房地產開發公司的訴訟請求。房地產開發公司不服,提起上訴。2021年7月22日,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車位、車庫是小區業主共同生活的輔助設施,屬于小區的配套設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四條對車位、車庫的權利歸屬作出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條沿用前述規定,即: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來源:中國普法微信公眾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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