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民事交易行為中合同簽訂究竟是“看人”還是“看章”?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中國法院網訊(陶然 劉凌雄)民事交易行為中合同簽訂究竟是“看人”還是“看章”?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被告趙某雖在借條上加蓋虛假公章,法院遵循“看人不看章”的裁判思路,結合被告趙某在南昌某工程公司所任特殊職務的權利外觀,認定該行為不能對抗作為善意第三人的原告李某。最終依法判令被告南昌市某工程公司、趙某共同償還原告李某借款本金26萬元及利息。 經審理查明,自2013年起至2016年止,被告趙某多次向原告李某借款。根據原告李某提供的證據顯示,被告趙某共向原告李某出具了兩張借條,分別載明因公司融資款,向李某借款200萬元和140萬元,并加蓋“南昌市某工程公司”印章。后被告趙某陸續返還部分款項,但截至起訴時,仍拖欠借款本金26萬元,利息24960元,原告李某多次催收未果,遂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趙某和南昌某工程公司共同返還剩余借款本金26萬元及利息。 另查明,案涉借條中加蓋的“南昌市某工程公司”印章,經鑒定,與樣本中“南昌市某工程公司”公章不是同一印章所蓋。 再查明,借款期間,被告趙某系南昌市某工程公司的副總經理兼二分公司經理、某工程項目的內部工地承包人。 法院認為,被告趙某向原告李某出具的借條,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予以確認。原告李某提供的銀行流水,與上述借條相互印證,足以形成完成的證據鏈,證明雙方形成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現原告要求趙某返還借款本金26萬元借款及按月息1分標準支付利息的主張,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南昌某工程公司是否應當承擔還款責任。被告趙某在向原告出具收據時,蓋有南昌某工程公司的印章,雖經司法鑒定認定該印章與南昌某工程公司的公章不是同一枚印章,但是結合被告趙某在南昌某工程公司所任特殊職務的權利外觀,已經足以讓交易相對人李某產生合理信賴,而讓原告對公章真實性負有實質審查的義務,對其要求過于嚴苛,不利于保護交易安全。故原告李某訴請南昌市某工程公司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共同返還責任,應予以支持。 據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決,現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庭后表示,根據最高院的相關案例及裁判思路,公章之于合同的效力,關鍵不在公章的真假,而在蓋章之人有無代表權或代理權。蓋章之人為法定代表人或有權代理人的,即便其未在合同上蓋章甚至蓋的是假章,只要其在合同書上的簽字是真實的,或能夠證明該假章是其自己加蓋或同意他人加蓋的,仍應作為公司行為,由公司承擔法律后果。 反之,蓋章之人如無代表權或超越代理權的,則即便加蓋的是真公章,該合同仍然可能會因為無權代表或無權代理而最終歸于無效。因此,民事交易行為要牢固確立“看人不看章”的商業思維,并切實做好風險防控。一方面,做好內部管理,規范本公司公章管理,應當做到專人專管,嚴防公章濫用;另一方面,對合同簽訂人的身份作出審核,重點應當審核對方是否有充分的代理權限,或者是否為有權法定代表人,對合同真假做好能力范圍內的審核。 來源:中國法院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