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四十九條 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孫建華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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