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進一步明確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機構提供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的,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然由本單位負責;二是明確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內容,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的機制,加強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三是明確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的七項職責;四是規定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使用前,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 (孫建華 整理)
上一篇:新《安全生產法》十大亮點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