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活佛轉世靈童認定后,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批準。在佛教界有較大影響的,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有重大影響的,報國家宗教事務局批準;有特別重大影響的,報國務院批準。 經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或者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的轉世活佛,報國家宗教事務局備案。 (孫建華 整理)
上一篇:《藏傳佛教活佛轉世管理辦法》節選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