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說明:近日,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十二師三坪墾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游客在景區網紅橋游玩受傷的民事賠償案。 2024年夏天,居民曾某購票進入新疆烏魯木齊某景區,在“網紅橋”游玩時跌落受傷,經醫治后鑒定為十級傷殘,花費20余萬元。曾某多次要求該景區的開發公司以及“網紅橋”的經營公司和現場管理人員駱某賠償,協商無果后訴至法院。 法院查明,該景區的開發者為某旅投公司,“網紅橋”項目是某建筑公司從某旅投公司承包土地后自己建設經營的娛樂項目,被告駱某是“網紅橋”的現場管理人員。 法院審理認為,曾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游玩風險有預見義務,應負一定責任;某建筑公司在經營“網紅橋”項目中的防護設施未達標、安全引導不足,應負主要責任;開發該景區的某旅投公司將場地交予某建筑公司經營,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連帶責任。駱某履行的是職務行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最終,法院酌定被告某建筑公司對事故發生承擔70%的責任,原告曾某自擔30%的責任,被告某旅投公司對某建筑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釋法: 本案主審法官介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公共場所經營管理者安全保障義務的規定,景區及游樂項目經營者有責任為游客提供安全游玩環境和設施。經營者對項目設施負直接安全管理責任,需保障設備正常、防護到位、操作規范。景區作為整體管理者,要管理場地、監督經營項目,督促落實安全措施,雙方不可推諉。所以,游客在景區因安全問題受傷,有權要求責任方擔責賠償。 (來源:云南法治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