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檢研發〔2002〕第24號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02年10月25日)
文化部文化市場司: 你部《關于非法經營界定有關問題的函》(文市函〔2002)1449號)收悉。經研究,提出以下意見,供參考: 一、關于經營違法音像制品行為的處理問題。對于經營違法音像制品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分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關于非法經營行為的界定問題,同意你部的意見,即:只要行為人明知是違法音像制品而進行經營即屬于非法經營行為,其是否具有音像制品合法經營資格并不影響非法經營行為的認定;非法經營行為包括一系列環節,經營者購進違法音像制品并存放于倉庫等場所的行為屬于經營行為的中間環節,對此也可以認定為是非法經營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