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怎樣宣傳英雄烈士事跡精神? 答:宣傳途徑和方式主要包括:(1)推動革命傳統教育進學校進教材進課堂,編纂出版系列革命文物知識讀本,鼓勵學校到革命舊址、革命博物館紀念館開展現場教學,在全社會營造緬懷英雄烈士、崇尚英雄烈士、學習英雄烈士的濃厚氛圍;(2)結合重大歷史事件、重要歷史人物和中華民族傳統節慶,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主題教育活動,采取專題展覽、英雄烈士事跡宣講、紅色經典影視展播等多種形式,廣泛宣傳英雄烈士精神和優良傳統;(3)建立革命舊址、革命博物館紀念館與周邊學校、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駐地部隊、城鄉社區的共建共享機制,有計劃地組織流動小分隊,深入機關、企事業單位、社區、農村、學校、駐軍等開展巡回展覽和宣講活動,宣傳英雄烈士事跡;(4)建立專門門戶網站,定期更新豐富展示內容,為社會公眾提供網上祭掃和學習交流平臺。
問:提供義務宣講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幫扶英雄烈士遺屬等服務的具體方式有哪幾種? 答:提供服務的具體方式主要由三種:一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自己提供。有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自身具有相應能力和條件的,或者具有專門的隊伍,可以開展與其宗旨和章程相適應的服務。如養老院、福利院、康復中心等,有專業的醫護、康復人員提供服務。二是通過志愿者提供。有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募集資金的能力較強,但是并不擁有專門的隊伍,可以通過招募志愿者提供服務。如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志愿者為英雄烈士遺屬提供生活救助、照料服務。三是委托有服務專長的其他組織提供。有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在募集資金和調動相關資源方面有優勢,在開展專業的服務時,可以委托有服務專長的其他組織提供。
問:為做好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的宣傳教育工作,對各級政府和教育、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以及新聞媒體提出哪些要求? 答:為做好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的宣傳教育工作,本法對各級政府和教育、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以及新聞媒體提出明確要求,規定:一是國家鼓勵和支持開展對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的研究,堅持以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為指導認識和記述歷史。反對歷史虛無主義,制止以所謂的“重新評價”為名,歪曲近現代中國革命歷史、黨的歷史和人民共和國歷史,抵制歷史虛無主義消解全社會對英烈精神的共同價值追求。二是各級政府和軍隊有關部門加強對英雄烈士史料、遺物的收集、保護和陳列展示工作,組織開展英雄烈士史料的研究、編纂和宣傳工作;革命老區應當發揮紅色資源優勢,開展英烈事跡和精神的宣傳教育工作。三是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以青少年學生為重點,將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的宣傳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教育行政部門和各級各類學校應當將英烈事跡和精神納入教育內容,加強對學生的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教育。四是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電影、網信等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以英雄烈士事跡為題材的作品創作生產和宣傳推廣。五是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出版單位、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通過播放英雄烈士題材作品、發布公益廣告、開設專欄等方式,廣泛宣傳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 云南省退役軍人事務廳宣 |